【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利源精制证券代码:002501)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被行政处罚后,投资者纷纷向法院起诉索赔并获得支持,该违法行为引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7月29日届满,逾期起诉将难获法院支持。近日,利源精制因2015年~2018年持续财务造假,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利源精制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诉讼维权进展】
针对2020年7月行政处罚指向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众多中小投资者起诉利源精制及相关责任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有最新进展。2022年9月3日利源精制公告称: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共收到310件应诉材料,涉及诉讼金额累计212,165,659.53元,其中,收到一审判决的案件共182件,涉讼金额累计为117,594,720.09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累计为4,174,139.23元,其中已经同意赔偿金额的人数91人,涉及的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513,625.07元;其余案件尚在处理中。详情参见利源精制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最新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26日,利源精制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2号)。详情参见利源精制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王民、张莹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立国、王建新、刘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30日揭露,其后利源精制股价持续下跌,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律师提示】
1.受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一、针对2020年7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29日)
1.自2016年2月4日-2018年7月27日买入,且在2018年7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18年4月4日-2018年8月13日买入,且在2018年8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针对2022年10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诉讼时效至2024年5月26日)
自2016年3月30日-2019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