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越能源”“公司”证券简称:ST海越 证券代码:600387)近日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多名高管即将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30日揭露后,导致海越能源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不日,海越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详情参见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中国证监会认为,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时任董事邢喜红、时任董事王侃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邱国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勇、邢喜红、王侃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30日揭露后,海越能源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海越能源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4月2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在2020年2月28日-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