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最新索赔进展】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大高新”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证券代码:400100)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后,众多因此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诉讼索赔。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投资者要求工大高新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的诉讼请求,张大成承担连带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符合条件且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律师提示】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提请关注:
1.工大高新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大成、吕莹、姚永发、王梅不同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2.针对工大高新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年10月23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根据一审判决书,调整可索赔范围如下:
自2016年5月9日-2018年7月23日买入,且在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生效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公司现状】
工大高新股票已经退市,于2021 年 11 月 3 日 起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进行转让。根据公司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公告,经公司控股股东、债权人申请拟进入重整程序,我们将继续跟进工大高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展及重整进度。详情参见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行政处罚回顾】
2020年10月24日,工大高新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详情参见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时任董事长张大成等15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7月24日(停牌期间)揭露,工大高新股票自2018年8月17日恢复交易后股价持续跌停,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