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雪松发展”“希努尔” 证券简称:*ST雪发 证券代码:002485)因2018年、2019年两年虚增利润1.6亿元,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雪松发展/希努尔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7日,雪松发展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08号)。详情参见: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希努尔将“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涉嫌构成“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情形。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是对其任期内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段冬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成保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29日揭露后,雪松发展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雪松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4月28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9年4月16日-2021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