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元道通信因在IPO申报期间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上市后2022年年报继续造假,已于2026年8月28日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42号),公司合计被罚约2.39亿元,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元道通信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核心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索赔窗口全面开启】
2026年8月28日,元道通信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认定。这是投资者索赔的最核心证据,索赔通道已全面畅通。投资者可立即启动索赔。
一、违规事实:IPO申报期三年造假+上市后继续造假,欺诈发行11.69亿元
元道通信于2022年7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亿元。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
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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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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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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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当期披露营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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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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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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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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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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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8.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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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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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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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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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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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被载入公司多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中,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的2022年,元道通信继续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21.84万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三)行政处罚结果
证监会决定对元道通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883.68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李晋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曹亚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公司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已启动退市程序。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2年7月8日(含)至2025年7月11日(含)期间买入元道通信(301139/ST元道)股票,且在2025年7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元道通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及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远超过立案告知书和事先告知书的证明效力。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元道通信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招股说明书》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易因果关系推定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依法适用推定原则。投资者只要证明其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且在揭露日收盘时持有相关证券,即应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由被告承担举证反驳责任。
四、公司已触及强制退市,但索赔权利不受影响
(一)退市进展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元道通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8月31日起停牌。
(二)退市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退市并不免除公司因其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存续状态不因退市而改变,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在退市后仍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三)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追偿路径多元
公司已被处以2.39亿元罚款,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已被冻结。公司退市后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然而,投资者索赔并不完全依赖上市公司自身。第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员(李晋、曹亚蕾、吴志锋等)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证监会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第三,若后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已有胜诉判决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确立债权及分配利益。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元道通信(301139,现ST元道)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2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7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元道通信(301139)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7月11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一般不会主动向受损投资者赔付,受损投资者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六、重要提示
(一)诉讼时效窗口充裕但不应拖延。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5年7月11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8年7月11日。目前诉讼时效尚在窗口期内,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或遗忘。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2026年8月28日,公司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已被最终认定。这是投资者索赔的最有力证据,投资者无需等待任何后续程序即可启动索赔。
(三)公司已触及强制退市,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被处以2.39亿元罚款,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且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退市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四)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创业板指数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元道通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公司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公司退市后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