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ST天际投资者索赔指南
002759

发布时间:8/20/2026    被阅览数:114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天际因子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7月1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天际股份”变更为“ST天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天际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年报虚增利润

2026年8月7日,ST天际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经广东证监局查明,ST天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为ST天际并购的子公司,2023年9月开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ST天际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

项目

虚增金额

占当期对应科目比例

营业收入

13,654,867.25元

0.62%

营业成本

6,805,385.18元

0.32%

利润总额

6,849,482.07元

13.33%

2026年2月11日,ST天际发布公告,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广东证监局认定,ST天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555万元。深交所同时对ST天际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ST处理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自2026年7月1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天际”。复牌后,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截至7月17日收盘,股价相较1月6日盘中创出的55.98元/股历史峰值,累计跌超七成。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4年3月25日(含)至2026年2月11日(含)期间买入ST天际(002759)股票,且在2026年2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ST天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2026年8月7日),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365.4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4.9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3.33%)的事实已被完整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

(二)无需等待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ST天际已被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具备,可直接启动索赔程序。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ST天际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吴锡盾、周帅、支建清、杨志轩)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触及强制退市

ST天际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仍处于正常交易状态(虽被实施ST),投资者获赔后的执行可行性相对有保障。

、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天际(002759)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4年3月25日至2026年2月1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2月11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天际(002759)的完整交易记录,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2月11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提示

一)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更正日(2026年2月11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2月11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二)公司已被实施ST,但未触及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6年7月1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仍处于正常交易状态,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

三)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