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ST广物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索赔指南
600603

发布时间:10/16/2024    被阅览数:45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广物600603)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广物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2023年4月11日-2024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1015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ST广物 证券代码:600603)发布公告2024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4号)。详情参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3,869,277.6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003,854.81元,虚增利润总额622,473,759.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437,567.3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753.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杨铁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广物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