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鼎龙(002502)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鼎龙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2年4月30日-2023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31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鼎龙证券代码:002502)发布公告:2024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5号)。详情参见ST鼎龙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21年,鼎龙文化孙公司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下称“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进行交易。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鼎龙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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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