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2023年11月,深交所多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初步划定相关股票可索赔范围,供广大股民维权时参考。
一、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泉为科技 证券代码:300716)
2023年11月3日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初步确定,泉为科技可索赔范围如下:
1、时间范围:自自2020年4月27日-2023年6月16日买入,且在2023年6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赔偿主体:泉为科技、邵鉴棠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2023年11月9日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号)。初步确定,扬子新材可索赔范围如下:
1、时间范围: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11月16日买入,且在2020年11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赔偿主体:扬子新材、胡卫林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美盛 证券代码:002699)
2023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初步确定,*ST美盛可索赔范围如下:
1、时间范围
(1)自2019年5月27日-2021年8月16日买入,且在2021年8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20年1月6日-2022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2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赔偿主体:美盛文化、赵小强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京蓝 证券代码:000711)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初步确定,*ST京蓝可索赔范围如下:
1、时间范围: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买入,且在2023年7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
2、赔偿主体:京蓝科技、郭绍增、高红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上述股票并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