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瑞斯康达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20年4月24日-2022年4月27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瑞斯康达、李月杰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9月16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证券代码:603803)发布公告: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详情参见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此,李月杰、朱春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瑞斯康达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瑞斯康达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