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罗普特可索赔范围如下:
1、自2021年4月20日-2023年5月17日买入,且在2023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罗普特、陈延行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8月26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罗普特 证券代码:688619)发布公告称: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详情参见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减2022年利润。导致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陈延行、江文涛、陈碧珠、余丽梅、崔利、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厦门证监局拟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6、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罗普特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罗普特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