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森股份” 证券简称:ST步森 证券代码:002569)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分别于2016年3月、2020年8月、2022年6月被三次行政处罚。近日,步森股份第四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步森股份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
1、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日间买入002569步森股份,且在2021年12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8日间买入002569步森股份,且在2021年12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二、赔偿主体:步森股份、王春江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8月16日,步森股份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详情参见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春江、张优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春江还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步森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步森股份股票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