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控股”“公司”证券简称:ST海航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近日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导致海航控股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2日,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详情参见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海航控股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海航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具体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海航集团、首都航空等65家公司构成海航控股的关联方。2018年至2020年期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上述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849笔,金额1,652.1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属于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占用海航控股资金余额372.78亿元。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被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93.01亿元。
(一)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海航控股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至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资金占用余额为380.22亿元。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海航控股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担
保197笔,担保金额合计395.73亿元。
海航控股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自查报告披露担保96笔276.57亿元。2022年1月20日,海航控股公告海南高院裁定海航控股因违规担保承担56.78亿元债务。2021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控股因关联担保承担债务60.12亿元。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海航控股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其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海航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陈明、张志刚、马志敏、李晓峰、张鸿清、赵国刚、萧飞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位精、李晓峰、张鸿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谢皓明、孙栋的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谢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对孙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月30日揭露后,海航控股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海航控股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1月2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在2019年1月4日-2021年1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1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