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投资”“公司” 证券简称:ST海投 证券代码:000616)近日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27日揭露后,导致海航投资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8月26日,海航投资发布公告称:2022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34号)。详情参见000616 ST海投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海航投资、朱卫军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ST海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仅在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中予以部分披露,导致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ST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海航投资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朱卫军、姜杰、蒙永涛、刘腾键、林菡、陶琰、朱西川、于波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ST海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30日揭露后,海航投资股价应声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海航投资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4月2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在2016年11月21日-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