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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投资者或可诉讼索赔
000038

发布时间:8/29/2022    被阅览数:544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大通证券简称:*ST大通 证券代码:000038)因收购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视科传媒)踩雷,导致2017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6亿元,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深大通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进展】

2022年826日,深大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8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5号)。详情参见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深大通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7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视科传媒原股东)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涉嫌虚构的广告业务合同。截止201812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部分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1,644,548.9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1,644,548.90元﹍。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夏东明作为深大通时任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夏东明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深大通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深大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96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2017415-202196日买入,且在20219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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