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澄星 证券代码:600078)、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法,已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澄星股份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7月12日,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号)。详情参见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涉嫌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2.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3.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4.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5.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6.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
对李兴、周忠明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花伟云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2021年4月30日揭露,澄星股份股价应声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澄星股份上述违法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4月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 自2020年3月4日-2021年4月2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21年1月6日-2021年4月9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