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萃华(萃华珠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等多项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多次立案调查。目前,监管已初步查明公司披露的部分年度财务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已面临多重退市风险。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萃华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多次立案调查,涉嫌财务造假
ST萃华涉及多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多次立案调查:
(一)2026年2月9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首次立案
2026年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次日(2月10日),公司正式对外披露该公告。
(二)2026年5月6日:因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再次被立案
2026年5月6日,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和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再次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22026006号)。公司股票自当日起被实施停牌。
(三)2026年8月4日:实控人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被立案
2026年8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思伟,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郭英杰系公司上市以来的前实际控制人。
(四)监管阶段性调查结论
截至2026年8月6日,根据监管调查情况,现已初步查明公司披露的部分年度财务信息涉嫌虚假记载,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索赔条件】在2026年2月10日之前买入ST萃华(002731)股票,且在2026年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三、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ST萃华虽处于立案调查阶段,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具备。
(二)监管已初步查明财务造假
2026年8月6日,辽宁证监局通报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已初步查明公司披露的部分年度财务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这一阶段性结论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索赔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ST萃华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萃华(002731)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情形:在2026年2月10日之前买入,且在2026年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萃华(002731)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3月3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五、重要提示
(一)公司面临多重退市风险,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面临年报“难产”退市、市值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三重风险。同时,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借款逾期本金达9.51亿元,4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退市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相关责任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二)退市不影响索赔。ST萃华目前已面临多重退市风险。但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即便公司最终被终止上市,此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仍可继续进行。
投资者无需因公司退市而放弃索赔权利。
(三)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2月9日/10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2月9日/10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四)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ST萃华案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证监会的正式调查结论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