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英飞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8.7亿元,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5号),公司及9名相关责任人合计拟被罚款1750万元。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英飞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一、违规事实:两年虚增营收8.7亿元,子公司虚构项目造假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ST英飞的全资子公司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
(一)英飞拓系统虚构项目
-通过虚构国海建设绿创中心、向塘镇丁坊村安置房建设等项目,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329.44万元;
-通过虚构通辽市中医院项目增补设备采购合同并提前确认收入,2019年至2020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56亿元。
(二)新普互联虚构业务
-通过提供垫资服务的方式虚构流量采买业务,2019年至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61亿元和2.86亿元;
-在武汉阳光海岸项目未实际实施的情况下确认收入,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068.98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ST英飞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2亿元和3.78亿元,合计虚增营收约8.7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36%、7.21%;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436.43万元和4,813.29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04%、44.72%。
(三)拟处罚结果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ST英飞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9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00万元罚款。合计拟罚款金额1,750万元。
二、【索赔条件】凡在2020年4月30日(含)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间买入ST英飞(002528)股票,且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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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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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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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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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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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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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该年报首次存在虚假记载,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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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更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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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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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被市场广泛知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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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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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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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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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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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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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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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买入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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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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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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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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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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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持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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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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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4月29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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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揭露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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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ST英飞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具备。
(二)已有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ST英飞此前信披违规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涉及159名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共计742.24万元(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有128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调解,赔偿金额共计366.48万元。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索赔的可行性。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ST英飞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英飞(002528)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9888;65039;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未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具有索赔资格。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英飞(002528)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4年4月29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六、重要提示
1.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4年4月29日)起算三年,截止日约为2027年4月29日。目前诉讼时效窗口尚在开启中,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ST。ST英飞已因净资产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年4月30日起),并于2026年7月20日起因年报虚假记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虚假记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和ST均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3.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