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仁智股份(002629)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仁智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0年7月3日-2024年3月25日买入,且在2024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上述索赔条件仅为吴爱军律师团队给出的初步判断和建议,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10月8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证券代码:002629)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详情参见仁智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仁智股份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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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