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世纪华通(002602)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世纪华通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4日买入,且在2023年7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4月2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证券代码:002602)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48 号)。详情参见世纪华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世纪华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8-2022 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 2020 年-2021 年年报、 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 元罚款;
二、对王佶、王苗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钱昊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赏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纪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世纪华通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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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