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扬子新材可索赔范围如下:
1、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11月16日买入,且在2020年11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扬子新材、胡卫林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详情参见扬子新材|信息披露违法将被处罚,股民索赔登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