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中昌数据投资者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
(一)证券虚假陈述:自2019年11月28日-2020年6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操纵证券市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交易“中昌数据”股票而亏损。
二、赔偿主体:中昌数据、陈建铭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行政监管情况】
一、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证券代码:600242)发布公告: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参见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中昌数据因此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此,厉群南、薛玮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决定:
1、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3、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
2022年6月24日,因前述两项违法事实和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昌数据和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建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操纵“中昌数据”股票的处罚
2021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陈建铭、谢晶、胡侃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操纵“中昌数据”股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6月30日揭露后,中昌数据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联系吴爱军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