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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陈建铭操纵股价受罚,投资者或可索赔
600242

发布时间:7/4/2023    被阅览数:711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索赔范围只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中昌数据投资者可索赔范围如下

时间区域

证券虚假陈述2019年11月28日-2020年6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操纵证券市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交易“中昌数据”股票而亏损

赔偿主体中昌数据陈建铭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行政监管情况】

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627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退市中昌 证券代码:600242)发布公告: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参见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中昌数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中昌数据因此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此,厉群南、薛玮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决定:

1、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厉群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3、对薛玮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

2022624因前述两项违法事实和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昌数据和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建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操纵“中昌数据”股票的处罚

202162日,中国证监会对陈建铭、谢晶、胡侃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操纵“中昌数据”股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122日、2020630日揭露后,中昌数据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联系吴爱军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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