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6月2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证券代码:600812)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详情参见华北制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华北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华北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杨国占、时任副董事长刘文富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周晓冰、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是负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刘文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被河北证监局处以50万元罚款。冀中集团涉及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当事人也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华北制药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1、自2020年7月30日-2021年4月26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自2021年7月20日-2022年4月26日买入,且在2022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律师提示】
1.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