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一、时间区域: (一)证券虚假陈述:自2019年11月28日-2020年6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操纵证券市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交易“中昌数据”股票而亏损。 二、赔偿主体:中昌数据、陈建铭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一、时间区域:
(一)证券虚假陈述:自2019年11月28日-2020年6月29日买入,且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二)操纵证券市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交易“中昌数据”股票而亏损。
二、赔偿主体:中昌数据、陈建铭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详情参见中昌数据信息披露违法、陈建铭操纵股价受罚,投资者或可索赔
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等信息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索赔持续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