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最新索赔进展】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1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李燕飞、 孙容、许蕊蕊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证券代码:00241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218名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投资差额及佣金、印花税等经济损失合计7,125,027.47元。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0eddcd87-6126-4d7d-97ce-c488884ac10b
【律师提示】
1.根据原告许蕊蕊与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西安中院支持由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对延安必康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可索赔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索赔范围扩大增加了维权实现的概率。
2.针对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3年10月15日届满,此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1.自2016年4月26日-2020年3月25日买入,且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2.自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7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无需支付前期费用,律师费在实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804c1919-cfd5-41a8-9a77-69b05e619a95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货币资金36.63亿元。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涉及接到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上述公告发布后,延安必康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陕西监管局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李宗松等25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陕西监管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26日揭露后,延安必康股价应声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网站提交索赔申请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