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8年4月13日-2021年12月9日买入,且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详情参见江特电机行政处罚落地,投资者索赔持续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