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ST永悦(603879)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ST永悦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1.自2022年3月22日-2023年10月11日买入,且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自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买入,且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3.自2021年4月20日-2023年8月9日买入,且在2023年8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8月16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ST永悦证券代码:603879)发布公告:2024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详情参见永悦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决定: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ST永悦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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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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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