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易事特(300376)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易事特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8年3月15日到2023年5月11日买入,且在2023年5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5日收盘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易事特 证券代码:300376)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详情参见易事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易事特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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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