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苏大维格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一、时间区域:自2023年9月14日13时-2023年10月8日买入,且在2023年10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赔偿主体:苏大维格、蒋林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10月13日收盘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证券代码:300331)发布公告:2023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9号)。详情参见苏大维格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苏大维格、蒋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
事实上,苏大维格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上述回复具有误导性。苏大维格董秘蒋林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蒋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苏大维格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苏大维格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