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扬子新材可索赔范围如下:
1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11月16日买入,且在2020年11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扬子新材、胡卫林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8月2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9号)。详情参见扬子新材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余额达5.6亿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扬子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行为。对扬子新材上述违法行为,胡卫林、王功虎、秦玮、孙哲峰、鲍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胡卫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扬子新材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现面向曾经交易扬子新材遭受损失的股民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