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江苏舜天|涉专网通信12年年报虚假,股民索赔进行时
600287

发布时间:7/6/2023    被阅览数:311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江苏舜天证券虚假陈述可索赔范围如下

时间区域2010413-2021817日买入,且在202181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赔偿主体江苏舜天、高松等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范围只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情况】

202373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证券代码:600287)发布公告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详情参见江苏舜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江苏舜天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吴爱军律师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