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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何德平等操纵市场被处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300509

发布时间:6/7/2023    被阅览数:306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可索赔范围只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

行政情况】

2023524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新美星 证券代码:300509)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通知,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德平等5人)》(文号:〔2023〕27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何德平)》(文号:〔2023〕8号)。详情参见新美星关于控股股东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何德平及配偶黄秀芳提供资金约3,200万元,与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47,835,571.55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另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元,对蒋维罚款11,958,892.88元,对毛明土、李传武分别罚款5,979,446.44元。

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新美星被操纵期间,股价和交易量显著偏离合理区间众多投资者受操纵影响交易新美星股票遭受损失。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交易新美星股票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律师提示】

1.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索赔的法律依据

操纵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操纵行为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

XXXX、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纠纷案

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阙某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的典型案例,影响了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证监会于2017年8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委托,代理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本案是全国首单投资者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起诉获得胜诉支持的案例详情参见XX与阙XX、蝶彩资产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操纵市场

        、投资者诉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鲜某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书》,认定鲜某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某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某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1)沪7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判决鲜某赔偿原告十三名投资者合计470万余元。判决同时明确,若鲜某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则可以执行已依法保全的刑事案件罚没款,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已实际获得赔偿款详情参见投资者诉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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