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证券代码:002176)因2017年、2018年两年虚增营业收和利润,于近日受到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江特电机股票价格下跌,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江特电机发布公告:2022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详情参见: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江特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江特电机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朱军、罗清华、龙良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闵银章、辛毅敏、柳光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10日揭露后,江特电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22年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江特电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24年12月9日届满。时效期满后起诉难获法院支持。
3.还有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8年4月13日-2021年12月9日买入,且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